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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規則根據本地有關法律、法規、條例及澳門中信拍賣國際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 ‘本公司’)章程,參照國際通行慣例製定。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於澳門中信國際拍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拍賣人或本公司)拍賣行為相關的拍賣當事人。參加本公司拍賣活動的委托人、競買人、買受人應當仔細閱讀並執行本規則。
第三條:
對規則以外之疑問及未盡事宜,本公司有解釋權。
第四絛:
在執行本規則中發生爭議,拍賣當事人應根據有關法規及拍賣行業慣例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提出訴訟及仲裁。
第二章 關於委托人
第五條:
委托人在委託拍賣人拍賣時,應當提供有效的身份證明, 填妥委託書,與拍賣人簽訂委託拍賣合同,並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條:
委託人應以書面形式向拍賣人及買受人保證其對委託拍賣標的擁有所有權,並且該拍賣標的無任何債務。
第七條:
除另有規定或約定外,拍賣標的保留價,由委託人與拍賣人通過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
保留價經雙方確定後,如需變更應徵得對方的同意。
第八條:
除另有委託外,所有拍賣標的交付拍賣人後即由拍賣人負責保管,並承擔風險責任。(参照附件一:保管責任與賠償合約) 風險責任期至按約定該拍賣標的拍賣成交交付給買受人或未成交退回給委託人之日止。
委託人應向拍賣人支付保管費,為成交價的1%,未成交的.則為保留價的1%。
第九條:
除與拍賣人另有協議外,委託人向拍賣人支付的佣金為拍賣成交價的3%並支付其他相關費用。未成交的應支付除保管費之外合約規定之其它費用。逾期不領回委托品,委託人應向拍賣人交付100元/天保管費,逾期180天不作回應、不交費作放弃論,委托品歸拍賣人。
第十條:
委託人應承擔的其他相關費用為拍賣標的圖錄、保管、火漆、包裝、運輸及委託人要求對拍賣標的修復、裝框、裝裱等費用。
第十一條:
拍賣人在收到買受人支付的全部拍賣成交價款後的十四日內,扣除佣金及相關費用後全額支付給委託人。但買受人違約或提出異議的除外。
第十二條:
委託人在拍賣前撤回拍賣標的的,如該拍賣標的巳列入圖錄或其他出版物巳付印,則應支付該拍賣標的保留價20%的款項和相關費用;如圖錄或其他出版物尚未印刷,應支付該拍賣標的保留價10%的款項和相關費用。
第十三條:
如拍賣標的未成交,委託人應在拍賣會結束之日起15日內,付清圖錄費、保管費等相關費用後方可取回該拍賣標的。
逾期未領取拍賣標的,拍賣人可與委託人協商定出合適的價格再行拍賣,拍賣成交價款扣除委託人應支付的佣金及相關費用後付給委託人。同時,委託人須承擔因逾期未領取而增加的搬運、貯存和保管等費用,或由意外事故導致拍賣標的毀、滅失的責任。
倘若發生本規則第二十三條所確認之撤消交易,委託人必須將所收款項在15日內全數退回。
第十四條:
委託人收取的拍賣成交價款澳門幣結算支付。
第三章 關於競買人和買受人
第十五條:
競買人應在拍賣前憑有效身份證明辦理登記手續,支付保證金(保證金數額按本公司每屇拍賣會規定公佈),領取競買號牌,否則不作為競買人。
第十六條:
競買人可以自行或委託其代理人參加競買。競買代理人應持有委託競買授權文書,並在拍賣前辦妥委託代理的確認、登記和預交保證金等手續。競買人以電話方式競買的,應在拍賣日前三天向澳門中信國際拍賣有限公司提供有關資信證明,辦妥電話競買的確認、登記和預交保証金(電話競買拍品出價總金額20%)等手續。以支票匯款方式支付的,本公司按拍賣日前一天到帳為準,否則本公司恕不接受電話競買。若拍賣成交,保證金則抵作拍賣標的的價款;若拍賣未成交,可當場領回保證金。
第十七條:
競買人有權在拍賣前查驗拍賣標的原物,並查閱有關拍賣資料,充份瞭解拍賣標的現狀及瑕疪。競買人應對其競買行為承擔法律責任,一旦作出競買決定即表明接受該拍賣標的一切現狀(包括瑕疪)。
第十八條:
在拍賣過程中競買人舉牌即表示其認可加價,除非拍賣師酌情調節加價幅度,任何人均不可以低於加價幅度的價格應價。
第十九條:
競買人應對自己在任何價位的應價負責,一經拍賣師落槌或以其他公開表示買定的方式確認後,即不得反悔並當場簽署成交確認書,否則,競買人將被取消競買資格,須即時離場,保証金不予退回。本公司保留法律追究權利。
第二十條:
買受人在拍賣成交後,應支付拍賣標的成交價款、3%佣金和其他相關費用,方可獲得拍賣標的所有權,領取拍賣標的。如一次性付款確有困難,應當場支付不少於成交價30%的定金,餘款自拍賣成交日起21日內全部付清方可領取拍賣標的。逾期定金不予退回。所收定金扣除本項一切費用,餘數與委托人對分。
第二十一條:
買受人應在付清拍賣標的成交價款、佣金及其他費用後七日內辦理提貨手續。因逾期引致的一切損失,包括該拍賣標的毀損、滅失以及搬運、貯存等相關費用均由買受人承擔。
第二十二條:
所有款項應以澳門幣支付,如以外幣支付的,應按拍賣當日中國銀行頒佈的外匯牌價的匯率折算。如遇國定節、假日無當日牌價的,則以前一工作日牌價為準。
兌換澳門幣所發生的銀行手續及匯兌損益均由買受人承擔。
第二十三條:
買受人具備以下的條件,可向拍賣人提出撤消交易並退款的要求:
(一)自買受人按約定付清款項領取拍品後的十四日內,買受人向拍賣人以書面形式提出拍賣標的為偽作,並附有三位國家級文物鑒定專家的書面鑒定意見:
(二)買受人提出的異議經拍賣人審查確認後予以接受的;
(三)買受人交回的拍賣標的確認為委托人之委托原件並經由拍賣人本次拍出,同時買受人對該拍賣標的擁有無可置疑的處理權,並保持該拍賣標的在成交時的狀況。
第二十四條:
對買受人的退款應在委託人向拍賣人退回給全部價款後,再由拍賣人向買受人辦理退款。退款以買受人原支付該拍賣標的成交價款及佣金為限。
第四章 關於拍賣人
第二十五條:
拍賣人對委託人的拍賣標的的來源介紹及瑕庛不作評估,判斷,不承担任何責任。由本公司出具鑒定書之標的除外。
第二十六條:
拍賣人有權就該拍賣標的是否適合拍賣人拍賣、拍賣時間、拍賣地點、拍賣條件、拍賣方式以及對拍賣標的內容的陳述等事項作出決定。
第二十七條:
拍賣人有權合併或撤銷拍賣標的。
第二十八條:
拍賣人在對拍賣標的進行展覽、出版或發表圖錄、文告中,對拍賣標的作者、年代、尺寸、質地、裝裱、來源、真實性、保存情況、估價等方面的口頭或書面陳述均屬参考意見。拍賣人在拍賣前申明不能保證拍賣標的真偽或品質的,不承擔瑕疪擔保責任。
圖錄內拍賣標的現狀陳述僅作為指引,如未陳述,則不表示該拍賣標的無缺陷或修整;如已提及某些缺陷或修整,並不表示無其他缺陷或修整。圖錄內拍賣標的參考價,不作為該拍賣標的保留價、成交價或作其它用途時的價值依據。因攝片和印刷造成圖錄作品的色調、層次等與原作有誤差,應以原作為準。
第二十九條:
在拍賣人承擔風險期間,拍賣標的如毁損成滅失,拍賣人應根據具體情况向委託人或買受人支付相應賠償費(参見附件一),退回已收訂金並豁免佣金和其它費用。因不可抗力或其它特殊情况(如蟲咬等)造成拍賣標的毁損或滅失,拍賣人不承擔責任。
第三十條:
拍賣人可根據需要對拍賣標的進行鑒定。當鑒定結論與委託拍賣合同載明的拍賣標的狀况不相符時,拍賣人有權要求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三十一條:
拍賣人有權利拒絕不宜参加拍賣活動的人進入拍賣埸所。
第三十二條:
拍賣人有義務為交易雙方保守秘密,維護拍賣各方的利益不受侵害。
第三十三條:
本公司作為委託人和競買人的中介代理方,有義務為雙方提供服務,但對委託人和競買人的任何違約、違法行為不承擔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
釋義:
(一)“訴訟及仲裁”是指依照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現行法律所作的訴訟及仲裁
(二) “委託人”是指委託拍賣人拍賣物品或者財產權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三) “競買人”是指經本公司認可,在本公司辦理了必要的手續,在本公司組織的拍賣活動中具有競買權的人。
(四) “買受人”是指在本公司拍賣活動中以最高價購得拍賣標的的競買人。
(五) “拍賣人”或“本公司” 是指澳門中信國際拍賣有限公司。
(六) “底價”又稱“保留價”是指委託人與拍賣人通過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的拍賣標的的最低價。
(七) “参考價” 是指對拍賣標的的估價,並非確定的拍賣價。
(八) “成交價” 是指拍賣師落槌决定將拍賣標的售給最高應價者的價格。
(九) “佣金” 是指委託人、買受人按約定的成交價比例向拍賣人支付的費用。
第三十五條:
本規則自2005年6月生效。
附件一 保管責任與賠償合約
本公司装設有可靠的保險庫及監察攝錄装置,委託人將物品委託本公司作展覽、拍賣或其它用途時,委託人應向保險公司購買保險。
若委託人不購買保險,仍欲將物件委託本公司作展覽、拍賣或其它用途,經協商,本公司本着誠信可靠的服務精神亦可接受委託並負責上述活動期間之委託物件的保管,但聲明,倘若發生以下純屬意外情况:
1.凡遇火災、地震、戰爭等不可抗拒之天災,以及盜窃、搶刧、破壞等刑事案件,由於同属受害者,一律報警處理,本公司將不對委託人作任何賠償。
2.凡由於本公司職員之操作閃失,不慎將委託物件部分(刮花、污漬)或全部(碎裂、滅失)等,經認可,本公司將視物件之價值而作出賠償,最高賠償額為澳門幣100,000元。